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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争论的C面:标签问题是瑕疵,还是红线?
食品标签问题,对于食品安全而言,只是一个瑕疵问题,还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食安法》148条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一个例外情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不过,这类瑕疵的范围较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食品安全法释义》一百四十八条的释义明确,此种“瑕疵”仅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曾借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参与立法工作的广州大学法学院肖平辉博士告诉澎湃新闻,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违规广告等,其核心都涉及到食品信息。对消费者而言,食品信息的作用,在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食品面对消费者出售时,必须有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只有有了这些,消费者买了产品回家之后,才能溯源,以及据此维护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肖平辉说,至于标签问题与食品安全的关系,则需要分情况看,看似瑕疵问题,有时会成为红线问题。比如,某些食品未标识保质期,这些信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还比如转基因标识字体很小,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一般只能从形式上去判断食品是否安全,或者是否有安全隐患。对于食品的实质安全,涉及到食品的物理、化学性状,对一般消费者而言难以判别。”肖平辉说。
《最高法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关于标签瑕疵的解释
实际上,现行法律也支持标签问题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0年12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规定着眼于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在青岛中院一些支持以标签问题索赔十倍的判决中,判词写道,“食品安全就是城池,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护城河。当食品安全标准不被当回事,被普遍地、反复地违反的时候,就没有食品安全了。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行。
对于标签问题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最高法民一庭编著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还进行了回答:“当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属于瑕疵,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三个条件均成就时,生产经营者才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标签瑕疵食品纳入违法食品考量,本质上是法律对食品安全作出的一种规则安排,毕竟没有形式外观要求,也就没有实质安全。”深圳律协消费者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泰米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飞律师说。
然而,如前所述,法院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又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不少法院不支持标签问题的惩罚性赔偿?
假货争论的D面:食品安全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职业打假人以食品标签问题动辄提十倍索赔,给公众留下了有牟利动机的不良印象。
澎湃新闻以“标签 十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显示相关裁判文书多达4万多份。据全国各地法院公开的大量判例,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以标签问题进行“十倍索赔”的案件呈现出4种判决结果:
第一种是支持十倍索赔;
第二种是不支持十倍索赔,仅支持退货退款;
第三种是驳回索赔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四种是折中处理,即不支持十倍索赔,但判赔三倍。
上述不同判决的逻辑,分别体现在法官判案时对“标签问题相对于食品安全”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选择。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形式审查,而是进行“食品是否实质安全”的审查。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表示,我国广大乡村市场,类似“土特产”、“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标识的情况不在少数,他们虽然存在不规范问题,但只要货真价实,诚实信用,可以由市场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当一些职业打假人将矛头面向养家糊口的普通摊贩,就背离了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即使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也必须考量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的价值蕴含,不能陷入“无标签—不符食安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机械性思维逻辑。
金泽刚的观点有代表性。在上述“人参猪蹄汤”案中,湖南岳阳临湘法院法官任刚德告诉澎湃新闻,“食品安全很重要,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应该引起重视。但本案中的商品不是过期、变质等问题,仅仅是商品标识有瑕疵,这不能等同于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商品标识瑕疵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消费者可以退货,但对商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点过重。”
“食品安全是不是达到合格标准,谁说了算?” 金泽刚建议,法院对于食品案件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实质审查时,如果增加专家证人制度,可能更有利于公平处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解释〉理解与适用》提到过法院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实质审查的问题,但表示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方面,法官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专家,不具备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而目前关于食品安全鉴定的中介市场亦不成熟,市场上缺少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而且此类鉴定对食品行业和社会影响重大,即使有专业机构具备这一鉴定能力,其往往也没有鉴定的意愿。此类鉴定也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另一方面,由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亦缺乏法律依据。
肖平辉博士介绍,食品问题确实是相当专业的领域。比如,上述“毛妈妈”熟肉案和网售香肠案涉及的散装食品问题,现行《食安法》的规定并不多,只有两条。相对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要求相对放低。散装食品常以农民家庭自制或者小作坊面目出现。但从风险角度,重庆“毛妈妈”熟肉加工涉及到餐饮服务范畴,保质期较短,一般是现做现食,属风险较高的品类。而网售香肠事件中,熏制香肠在我国民间有较长的历史,在食品产业链里不属于餐饮加工,风险相对可控。这种本质的区别,可能导致判决的差异。
肖平辉认为,基于食品药品执法领域的专业性,国家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如公安方面成立了专门的食品药品执法警察队伍。“在司法领域,是否有可能成立专门的食品药品法庭或者食药法院?所有涉及食药安全的上述案件集中处理。就像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许这样能部分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假货争论的E面:“假”的程度与赔偿的比例
尽管法官们可以加入对食品安全的实质审查,但仍无法回避“标签瑕疵”这一形式违法与“假货赔偿”这一后果的对应关系。
一名不愿披露姓名的专家表示,现行法律对于瑕疵的界定看似明确,实则把一些不是瑕疵的问题规定为了瑕疵,比如,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等,“这种对于瑕疵问题的理解,也难怪与大多数人的朴素认知有很大差距。”
他认为,《食安法》既然明确规定,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支持十倍索赔,这本身说明法律是有一定宽容度的。“何不把标签瑕疵的范围扩大到接近正常人理解的范畴,或者按照瑕疵程度进行赔偿?”
“处罚和惩罚要有个比例原则,动辄就定性为‘假货’顶格十倍赔偿,商家寒心,舆论也质疑。” 这位专家说。
其实,早在201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范俊刚就提出:应具体明确最严“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适用,精准确立“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让问题食品界定明晰,该免责的免责,该赔偿的赔偿,为统一裁判尺度把好关,也彻底解决所谓打假人专打标签瑕疵的这一“伪问题”。
范俊刚表示:法律应当解决的是什么样的问题食品应当打击,哪些属于无关于食品质量的“瑕疵”,把这一问题解决掉,把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适用解决好,才能使违法食品监督完全畅通。
在湖南知名律师贺小电看来,从当前的司法实际,法院根据现有法律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形式审查食品安全问题并无太大问题,但是严格实施起来,确实会让人产生对食品从实质上并不存在问题的经营者不公平的疑问。这是法律立法本身的问题,而不是实施的问题。
贺小电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从问题的根源出发,对法律做出修改,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范围弹性化,或者对惩罚性赔偿只规定最高限额,其他不做倍数规定,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比如,重庆熟肉案中,被告的‘三无’标签问题,显然和那些黑作坊生产的不明商品不是同一个性质。如果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在1-10倍之间或者不超过10倍进行裁量,法官酌情判赔,既让经营者得到教训,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不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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